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虛擬貨幣犯罪中區分幫信罪和掩隱罪的關鍵點解析
虛擬貨幣犯罪中區分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罪和掩飾、隱瞞犯罪所得罪的關鍵
隨着虛擬貨幣的廣泛應用,相關法律問題日益復雜,尤其在刑事司法實踐中。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罪(簡稱"幫信罪")和掩飾、隱瞞犯罪所得、犯罪所得收益罪(簡稱"掩隱罪")作爲虛擬貨幣犯罪中常見罪名,經常出現交叉和混淆。這不僅影響案件準確認定,還直接關係到量刑輕重。本文將通過案例分析和法理探討,深入探討如何在虛擬貨幣犯罪中準確區分這兩個罪名。
一、案例介紹
以河南省焦作市中級法院判決的陳思等人掩隱案爲例,案情概要如下:
2020年12月,陳思等人在明知情況下,提供銀行卡協助轉移犯罪所得,涉及金額14.7萬餘元。2021年2月,盡管相關人員被抓獲,陳思等人仍繼續組織他人通過銀行卡或虛擬貨幣轉帳,涉案金額達44.1萬餘元。
一審法院認定陳思構成掩隱罪,判處有期徒刑四年,並處罰金2萬元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,維持原判。
此案例突出了虛擬貨幣轉移犯罪所得時,幫信罪和掩隱罪適用的爭議焦點。
二、虛擬貨幣刑事案件中兩罪的適用範圍
在虛擬貨幣相關刑事案件中,幫信罪和掩隱罪的適用邊界主要取決於行爲人的角色、主觀認知和行爲後果。
幫信罪的典型場景
幫信罪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路犯罪,爲其提供技術支持、推廣、支付結算等幫助的行爲。在虛擬貨幣領域,常見情形包括:
關鍵在於"幫助"行爲直接爲網路犯罪提供便利,不以獲取收益爲必要條件。
掩隱罪的典型場景
掩隱罪更側重於協助處理"贓款",表現爲明知是犯罪所得仍協助轉移、收購、代持、兌換等。常見情形有:
掩隱罪強調幫助"消化贓物",更接近傳統洗錢概念,前提是對犯罪所得有明確認知。
兩罪的區別主要在於行爲發生階段、主觀認知對象以及是否直接促成犯罪或僅處理犯罪成果。
三、準確區分幫信罪和掩隱罪的方法
準確區分這兩個罪名需要綜合考慮主觀心態、客觀行爲和案件證據,不能簡單套用罪名。以下三個方面尤爲重要:
主觀明知的對象不同
行爲發生的時間節點不同
是否促成犯罪既遂
掩隱行爲往往與犯罪結果有較強因果關係,而幫信罪雖也可能幫助犯罪"變現",但不決定上遊犯罪能否成立。
在司法實踐中,辯護律師可從證據和主觀兩個層面着手:
四、結語
虛擬貨幣的特性增加了刑法適用難度,模糊了幫信罪與掩隱罪的界限。這要求相關法律從業者不僅掌握傳統刑事辯護技巧,還需深入理解虛擬貨幣的技術原理和實際應用。
從刑事政策角度看,準確適用罪名關乎法律的謙抑性與公平正義。從個人權利保障角度看,罪名區分直接影響涉案人員的命運。
隨着司法實踐的規範化和虛擬貨幣法律制度的完善,此領域的法律適用將更加明確。在此之前,每一次罪名區分都是對法律從業者專業能力和責任心的考驗。